核心提示:(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原审被告北京市
(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总经理。
上诉人姜xx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xx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xx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姜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五元,由姜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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