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定远,男,汉族,1934年5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社长。
被告北京市德美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西。
法定代表人许长安,厂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张定远起诉称:我主持并编写了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生语文新课标必读•中外名著读练考》一书,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2008年,我发现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中外名著读练考(初中)》一书大量抄袭了我主编的上述图书中的内容,故属于侵权图书。经核实,该书由北京市德美印刷厂印刷。延边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德美印刷厂未尽审查义务,分别印刷、出版上述侵权图书,侵犯了我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4000元、律师费1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延边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德美印刷厂均不同意张定远的诉讼请求,但延边人民出版社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延边人民出版社再版《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中外名著读练考(初中)》一书时,删除张定远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保证不再侵犯张定远的著作权;
二、延边人民出版社于二00九年五月九日前支付张定远经济补偿金一万元;
三、张定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张定远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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