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远诉延边人民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5:55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张定远,男,汉族,1934年5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社长。

被告北京市德美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西。

法定代表人许长安,厂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张定远起诉称:我主持并编写了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生语文新课标必读•中外名著读练考》一书,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2008年,我发现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中外名著读练考(初中)》一书大量抄袭了我主编的上述图书中的内容,故属于侵权图书。经核实,该书由北京市德美印刷厂印刷。延边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德美印刷厂未尽审查义务,分别印刷、出版上述侵权图书,侵犯了我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4000元、律师费1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延边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德美印刷厂均不同意张定远的诉讼请求,但延边人民出版社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解决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延边人民出版社再版《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中外名著读练考(初中)》一书时,删除张定远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保证不再侵犯张定远的著作权;

二、延边人民出版社于二00九年五月九日前支付张定远经济补偿金一万元;

三、张定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张定远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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