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来管理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债务,破产管理人是由评审委员会来评选的,那么评审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因此,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法院组成。该评审委员会应由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立案庭以及相关庭室派员组成。必要时,法院可聘请外界具有企业破产专业知识的学者、教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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