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享有哪些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3-09-02 23:00:09 1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具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力。如果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则可以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具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力。如果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则可以视为解除合同。

破 产 申 请 撤 销 : 管 理 人 解 除 合 同 权 解 析

破产申请撤销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破产申请撤销期间,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以保护破产申请人的利益。同时,管理人解除合同权行使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能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二是需通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合同的解除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破产申请撤销的特殊规定。总之,管理人解除合同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同时也需谨慎行使,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具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力。如果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则可以视为解除合同。在破产申请撤销期间,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以保护破产申请人的利益。但需注意法定程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同时也需谨慎行使,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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