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一、什么是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3、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查看原文
2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一、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1、法院指定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3、由机关指定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查看原文
3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一、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三、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1、法院指定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这以...查看原文
4破产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查看原文
5破产管理人义务
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和公正性,各国破产法都赋予管理人以下两种义务,即:1、信赖义务信赖义务(dtyoffidciary)源自于罗马法,它具有信托的特征,该义务要求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不是站在一般普通人的立场上,而是要站在一个有相当知识经验人的立场上的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一个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受托人为他所接管的事务负有责任,其行为的首要目的是在受托事务中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委托人因信任受托人而产生稳定的真诚的预期。注意义务在很多国家的破产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英美破产法规定破产托管人负有信托责任(dtyoffidciary),信托义务的中心,在于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因此,破产管理人应禁止不诚实的行为。德国破产法在第60条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中规定:支付不能管理人因过失而违背自己依本法所负担的义务的,其对全体当事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日本破产法在第85条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中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其职务。破产财产管理人疏忽前款的注意时,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破产法》第27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还在具体章节中规定了管...查看原文
6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查看原文
7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一)管理人接管企业资产后,应及时对企业进行资产调查,确定是否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如不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的可书面向审理法院说明;(二)管理人开设账户的,自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破产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涉及多家关联公司的,应当采用比选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确立管理人账户;(三)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四)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日常基本开支应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详细列表,接受监督。一、公司破产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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