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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企业决定,也可以是法院指定。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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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
破产管理人指的是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法院指定的接受破产企业并承担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分配的职责,总管破产事物社会机构或者自然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也存在有例外情况,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 (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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