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能否永久存在?
时间:2023-09-02 05:10:07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不能设定为长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地役权的期限,但该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能设定为长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地役权的期限,但该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 役 权 登 记 规 定

地役权登记规定是关于地役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法规。根据该规定,地役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并在自取得地役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登记规定对于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地役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权益,同时保障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地役权人而言,登记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

另外,地役权登记规定还规定了地役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为地役权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利于地役权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总之,地役权登记规定是关于地役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重要法律法规。地役权人应当遵守该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地役权登记规定对于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地役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权益,同时保障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地役权人而言,登记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此外,地役权登记规定还规定了地役权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的时间限制,为地役权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利于地役权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地役权人应当遵守地役权登记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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