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不能是永久的吗?地役权的期限不能是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的丧失是任何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丧失的原因,而地役权的消灭不仅是因为土地(地役权)的丧失,而且是因为地役权的丧失。
2。事实上,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即当地役权不再有利于地役权的供求时,地役权就会被消灭。例如,取水地役权因地役权水源枯竭而消灭。三。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而消灭:一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情形很多: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地役权为耕地,地役权人改变用途,使其无法耕种;地役权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地役权人多次警告、挖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范围使用地役权,妨碍地役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经地役权人多次协商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地役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二是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的,经两次催交。在有偿地役权合同的履行中,地役权一方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另一方支付价款,是一种合同义务。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地役权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恢复为无负担状态,地役权消灭。但是,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整个地役权期间的租金。
5。生存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存续期间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的设定附有条件的,地役权将因条件的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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