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生效判决认定该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林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林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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