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一般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浮动抵押的劣势
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
《民法典》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民法典》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利用动产来进行抵押的话,完全是可以的,我们国家《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利用浮动抵押来进行处理的话,法律当中对于抵押客体和主体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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