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抵押权的种类
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二、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一般是登记之时。抵押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进行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受益的民事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会因主体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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