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设立吗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同时也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其他物权。对于一个标的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他物权,法律非但不应禁止,而且应予以鼓励,因为这有助于物尽其用,最大程度上发挥物的价值。抵押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可以同时设立。
二、抵押权与地役权应受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限制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外的优先效力和对内的效力两个方面。对内的优先效力基本规则如下:
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
2、他物权并存时,原则上讲究“先来后到”,谁成立在先,谁的效力优先。抵押权和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因此两者的顺序应受上述规则限制。具体有以下情形:
1、抵押权先登记设立的,地役权的设立应经抵押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有可能会降低供役地的价值,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
2、地役权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经地役权人同意即可办理登记,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价金优先受偿,注重的是抵押物“价格”价值;而地役权注重的是供役地的使用价值,两者互不影响。
二、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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