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六种权利可以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而根据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股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但可以作为质押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民法典一篇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出质,其中包括可以出质的权利凭证、动产和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凭证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动产出质,包括动产和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动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动产出质,包括动产和权利。
总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质押品,其中包括权利凭证、动产和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动产出质,包括动产和权利。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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