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两个要件: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对现有动产享有处分权。
一、登记人员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二、对核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抵押人的《房地产证》上他项权利一栏中加盖抵押专用章,填写抵押日期及抵押权人,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及录入电脑。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二、无产权证的房屋具有什么处分权
无产权证的房屋没有处分权,要取得产权证之后才有处分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不动产抵押是不是登记才生效
不动产抵押是登记才生效。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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