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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2022-04-17 565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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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了解抵押情况后应当书面将政府征收决定和征收方案通知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债务处理方式。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被征收人取得的置换房屋作为新的抵押。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应先行用于清偿债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被征收人取得调换房屋的产权证后,应按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抵押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向政府征收部门申请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政府征收部门在支付货币补偿款时,优先将补偿款支付给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后,剩余的补偿款再另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程序是比较多的,不论是对其补偿还是安置都是为保证房屋的债权关系不受征收的影响。所以大家在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先通知抵押权人,再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理清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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