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并不意味着股东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管理机关在吊销公司执照后,对公司、股东发出清算通知和公告,明确公司、股东负有参加清算的责任。公司、股东不配合的,不能清算的责任应该由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及公司的股东不配合清算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同时也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债权侵权的民事责任。那些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如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也完全合情合理。即使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
笔者并不否认公司清算制度仍然有着巨大作用,但我们应面对和正视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制度的漏洞,充分实现清算制度的正义价值,避免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与特殊情况的不相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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