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
时间:2023-06-06 09:34:46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只有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更新,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对强制执行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以提高债权实效性为基本原则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此,各国民事执行制度均十分注重债权实现的实效性,在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同时,完善和优化执行手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如英国,所有的执行措施都围绕效率原则展开。效率原则要求民事程序功能不能被任何人破坏、干扰或削弱。借鉴其有益经验,在未来民事执行程序法中,确立实效性原则是大势所趋。

第二,建立全面有用的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措施的建立应根据经济生活出现的多变情况而不断完善与修改,在现阶段,拟建立: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措施;对收入的执行措施;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措施;对债权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措施;对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以及清偿与分配。

第三,建立新的扣押措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规定的执行措施中专门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理论界人们一般也将查封、扣押、冻结分别论述,似乎它们是三种措施。查一查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措施,我们发现他们并没有将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作出严格区分。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执行法律统称为扣押。事实上,他们的扣押概念实际上包容了我国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内容。我国台湾地区也将限制债务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行使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统称为查封,将限制债务人对其他财产权利(即权利形态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统称为扣押。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车辆、机器设备、船舶、航空器等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时,查封与扣押也是经常交叉使用,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查封。因此,我们主张将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限制性执行措施统称为扣押。在采取扣押时。要坚持公示原则。指执行机关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性质,将扣押情况公之于众;在采取扣押措施时还要注意价值相当原则。所谓相当,系指执行机关扣押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价值应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的数额大体相当。在采取扣押措施时严禁重复原则。禁止重复扣押有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执行竞合现象的发生。

第四,认真界定扣押标的物的顺序。财产执行之合理化,足以保存该财产之经济效用,减少债务人不必要之损失。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扣押时,既要考虑债权的实效性又要兼顾被执行人基本的生产、生活。扣押的顺序十分必要。一般采取有现金的,应先执行现金;现金不足清偿的再执行其存款、债权等;仍不足清偿的,再执行其动产,最后执行其不动产、投资权益等。

第五,完善换价制度。换价是金钱债权实现过程中的重要措施,换价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金钱债权的实现程度。换价,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扣押财产或财产权的价值。为此,确保换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就十分重要了。从国外立法来看,换价的方式有拍卖、变卖、投标等。同时,将扣押财产或财产权折价归由债权人所有,即以财产或财产权抵债,亦是特殊的换价方式。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对换价制度的补充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换价方式和换价程序的选择适用上应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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