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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诉变更制度

2024-05-19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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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公诉”均是以书面形式实现的,起诉书中所载明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标明了诉讼活动的对象,限制了审判及辩护活动的范围。基于此,德国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起“客观性义务”,即检察机关负有义务:不偏袒、公正地采取行动,全面查清事实真相,不得单方面地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受刑事司法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提起的公诉,仍然可能存在着错漏,即滥诉、漏诉、错诉。为了追求实体真实,惩罚犯罪,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诉变更制度,以便及时矫正起诉指控中存在的错误。公诉变更制度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错误矫正机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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