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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公开制度

2020-11-09 1,40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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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一般情形下,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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