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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楚的; (3)众多证人证明同一事实,选择有代表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人可不出庭的。 2、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可以参照外国法的经验,对证人采取强制其出庭作证的措施。第一,拘传。改变现行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在开庭三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传票,证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就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第二,罚款和拘留。根据具体情况对证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其数额和天数可以仿照上述伪证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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