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性,无形精神损害不可能完全借由有形的金钱来填平或弥补,因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界定在抚慰与调整原则,即凭借金钱的购买力换取同等之给付,或为物或为权利或为劳务,如果能够使受害人因为满足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实现抚慰受害人痛苦的作用,也就间接实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基于此,金钱赔偿并不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唯一责任形式,也不应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可以回复的精神损害,宜采取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为主,这远比金钱赔偿的作用来的直接有效。不仅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遵循适当赔偿原则。如前所述,金钱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责任形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限制,以适度平复受害人精神损害为限,不宜过高,宜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方式予以限定。
一、消费者隐私权侵权责任有哪几种
(一)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前者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后者也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对于所失利益的确定,可以有多种方法。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所谓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它主要是指精神损害,是指侵害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非财产损害也被称为精神损害,但这种提法并不周延,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三)非以财产赔偿提供的救济方式
除了金钱赔偿以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财产以外的赔偿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式普遍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中,其本身具有金钱所不能替代的救济性,因此将长期存在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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