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包括: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三、民法典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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