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承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
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也是一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受限制的,只限于从性质上可能在违约时给守约方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而非一般精神损害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美容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其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快乐、安宁或摆脱精神困扰。对于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的合同,不应给予这方面的赔偿,这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为,商事合同的违反常常被视为商事交易风险,而生活在充满竞争的商业社会的人们都应被视为有同等的能力来承担风险,而且也假定每个人都已将接受风险作为获得受益的前提。因此,违约方无须支付给对方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因违约产生的受害方低层次的不快、不适等也不予赔偿。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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