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之间的差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绝对值应控制在不高于或低于3%以内。在此范围内,则按照已经签署并注明的合约协议所规定的价钱进行实际结算。若差异数值超过了3%,那么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但并不需要退还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约中约定的面积,且差异数值在3%以内,那么这部分差额将由购买方自行承担;而当差异数值超过3%时,则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反之,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约中约定的面积,且差异数值在负3%以内,那么这部分差额将包括利息在内,由房地产开发商全数返还给购买方;然而,如果差异数值超过负3%,那么房地产开发商需向购买方双倍返还这部分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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