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与规范要求,对存在房屋面积差异的当事人如何获得相应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倘若实际测量出的面积比当初签订合同时预设的面积要大,并且此差异在总计百分之三范围之内,那么购买方需要按照事先商定好的价格进行补偿支付;
然而,如果实际的差异超过了百分之三这个门槛值,那么超出的那部分房屋价款应当由卖家承担,并且需要将这部分权益转让给购买方。反之,如果实际测量出来的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小,并且差异在百分之三以内,那么卖家有义务向购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利息;但是,如果差异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家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来偿还给购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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