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差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为:两者的绝对值应控制在3%以内,若符合此条件,则将以双方合同中所明确的价格为准进行实际结算;
然而,若超出了该范围,则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此时并不涉及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对于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情况,如果在3%以内,那么差额部分将由买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补足;而当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的比例超过3%时,这部分额外增加的费用将由卖方负责承担。反之,如果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误差率在负3%以内,那么卖方需要向买方全额返还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房价款项;但是,如果误差率超过了负3%,那么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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