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玩炮烧毁房屋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判,因房屋被烧造成损失67992元,原告王林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王志敏、王爱强的监护人各自承担25%和15%的责任。
原告王林与被告王志敏、王爱强及其监护人系同组村民。原告之子与两被告都是在校学生,均未满14周岁。今年2月7日(正月初一)下午2时许,他们相互邀约在一块玩耍,原告之子与两被告用擦炮(擦划起火后爆炸)互炸对方。由于原告之子炸不过对方,于是独自一人回到自家二层楼顶向下扔擦炮炸被告王志敏,被告王志敏从王爱强处要到擦炮后,从楼下往上扔了两个擦炮,其中一个擦炮经擦划后扔进了原告二楼堆放柴草的屋里,遂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志敏将擦划过的擦炮扔进原告堆放柴草的屋里,造成房屋烧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王志敏的扔擦炮行为是因原告之子的挑衅行为引起的,他使用的擦炮是王爱强提供的。根据过错责任划分,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全文4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