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么办
首先,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租客不交房租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房东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如何返还房屋及结算有关费用。其次,若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前述问题的,则房东可依留置权处理。即在第三人见证下打开门锁,将租客物品放置一处或搬离房屋后存管。等租客返回结算有关费用后再将其物品返还。
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你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然,新的规定对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权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另外,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可以报警,但因涉及民事纠纷问题,所以最好请执法机关介入,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二、承租人非法转租出租人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原出租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非经出租人的同意进行转租的租赁合同可以被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租赁合同还包括: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4、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而且如果出租人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或者出租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情形。承租人也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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