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房屋租赁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3-09-02 16:30:08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以下情况会导致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存在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对承租人造成危害、承租人未按照房屋性质使用房屋并产生收益、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以下情况会导致合同终止:合同到期、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房屋存在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对承租人造成危害、承租人未按照房屋性质使用房屋并产生收益、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例如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期满等;其次,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长期拖欠租金、擅自将房屋用于经营等;第三,另一方诉诸法律或依据合同的解除条款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最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租赁期限届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诉诸法律或依据合同的解除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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