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和豁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外交特权和豁免简称外交特权。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无论是常驻代表还是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豁免是指对东道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以包括在外交特权中
外交特权-东道国授予其他国家外交代表及其相关人员的特权,以确保其履行职责,例如个人和居住地的不可侵犯性、行政管辖权和司法判决的豁免、关税和海关检查的豁免,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的豁免——豁免也称为律师豁免,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授权辩护律师在嫌疑人和被告的授权下,拒绝就其执业知识相关事宜向司法机关作证,并且不会因其合法行为而受到相关法律的起诉和惩罚。包括作证豁免和责任豁免
中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配偶和与其同住的未成年子女;中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配偶和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访问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官员。事实上,出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也根据中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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