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则是双方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的产生,其在性质上是对合法契约的保护。
2.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二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3.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见,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责任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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