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的理解:
(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免责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约定免责条款的方式是:
1、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即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
3、提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尽到应尽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二、签订合同时,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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