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有何规定?转让是指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部分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分离为一项独立的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交易双方申请转让,交易双方申请转让。同时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房屋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承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该宗地的情况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承揽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未通知承揽人抵押、查封、出租土地的,权属不明或者围绕土地发生纠纷的,承揽人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在15天内通知转让各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的,应当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实地调查应与有关资料相比较。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等权利等因素,通过测绘确定土地的面积和面积,必要时应当经邻居签字同意。土地价格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审查报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过高,可以建议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审批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信息,完整、准确、整洁地填写用途、价值、期限等内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调剂审批表。收费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携带完整的调剂档案和调剂审批表报中心、局领导审批。
7。
8。登记号核准后,还可以到产权部门签订补充转让合同和核准前的核准单号。移交档案和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管,每年交档案室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代理人应当根据补充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付款单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以与出让审批表一并报送审批。
备注:
1。为协助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应当按照法院提供的裁定(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宗地四至五区平面图办理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审批并缴纳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出让;收回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的出让,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公证。复印有关资料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分立、更名等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前者应为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用户。继承的,应当提交继承书或者公证书。缴纳相关费用后,继承、分割、更名可以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妻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设定为共同财产,经申请可以变更名称。实际上,我国房地产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变更是一种转让行为,通常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要转让审批。
(2)个人住宅用地的出让程序与单位用地基本相同。除土地出让外,其他个人居住用地可按划拨土地处理,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宗地共有人必须同意转让意见。个人转让须当场签字抵押;3、个人在住宅转让过程中未缴纳年租金的,应缴纳土地总价的1%,并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情况转让:(一)经批准,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乡镇企业,确需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后,可以依法转让。(二)依法登记的城市个人住宅用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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