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李本云,以下简称甲方。
谭龙全,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请中间人在场做中,乙方将高坎田(湾子坳)路边的地转让给甲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及在场人明确,乙方高坎田(湾子坳)的地四至界线分明:左抵谭龙友家的地,右抵地中的小路,上抵谭龙友家的地,下抵谭化金的地(已转让给李本云),现转让给甲方。
二、经双方及中间在场人协商,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转让费壹万肆仟捌佰元整(14800.00元),双方签字生效后一次付清。
三、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地永远由甲方管理使用,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使用。
四、自转让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返悔,如有违反或返悔的,违反或返悔的一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在场人签字:
代笔人:谭礼周
200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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