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程序中,关于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会由聘请方负责负担。这里的“败诉方”并非意味着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责任方,反之,他们仅需承担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然而,若获胜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这部分费用,则另当别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