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ABC公司与成都H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3-17 16:02:22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韩国ABC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成都H公司为韩国ABC公司产品授权销售商,自2003年7月28日始,连续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韩国ABC公司提出购货请求(以电子文本产品买卖合同形式,未签字盖章),韩国ABC公司收到邮件合同之后,未签署回传,即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向成都H公司交付了产品。至2005年5月30日,成都H公司约欠韩国ABC公司N笔货款,总计1*****美元。

二、案件证据材料分析

通过对韩国ABC公司所能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韩国ABC公司证据方面十分欠缺。韩国ABC公司称成都H公司为其代理商,但不能提供授权代理合同或其他授权代理文件;韩国ABC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对与成都H公司当时的交易情况均不清楚,现仅有部分零碎电子邮件能反映双方曾有过产品质量争议;双方未正式签订产品买卖合同,韩国ABC公司相继按照成都H公司电子邮件合同交付产品;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国际仲裁委)提请仲裁,并明确《销售代理协议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可判断:

1、案件争议的解决存在仲裁与诉讼两种可能方式。

成都H公司单方电子邮件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国际仲裁委员提请仲裁,因此,只要韩国ABC公司同意,向国际仲裁委提请仲裁应能立案。但由于双方存在13个合同,则可能被要求申请13个案件,立案成本很高,且可能出现成都H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情况而使案件久拖不决;

采取诉讼途径,由于立案地在被告所在地成都,被告易于接受,一般不会发生因管辖异议而拖延诉讼情况,即使成都H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则可将案件很快移至国际仲裁委仲裁,与韩国ABC公司意愿并不矛盾。通过诉讼途径的优点还在于:可将案件作为一个连续供货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立案,立案成本较低。

2、由于案件资料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案件背景及当时真实的交易情况,对未来诉讼过程中成都H公司可能提供的反驳证据及证据内容并不清楚,诉讼风险很大。

三、处理方案

通过案件评估,我们向韩国ABC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即从成都H公司所欠13笔款项中,选择金额较高的一笔在成都进行尝试性诉讼。

该方案可获得如下效果:

1、成都H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仲裁的能性较小,利于案件尽快解决;

2、通过尝试性诉讼可以促使成都H公司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从而帮助韩国ABC公司全面了解其与成都H公司当初真实的产品交易情况及争议问题,为下一步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3、如果案件进展顺利,获得胜诉,将会对成都H公司形成压力,促使成都H公司主动履行其他各笔债务;

4、如果案件受阻,我们可以最小的代价摸清整个案件事实情况,为其余几笔货款的诉讼提供参考。

四、办案效果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成都H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中国银行汇出汇款证实书及成都H公司转账支票存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韩国ABC公司所主张的款项,成都H公司已于200*年*月*日给付。

通过该案,韩国ABC公司获知:在与成都H公司产生纠纷后,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对成都H公司付款情况不明晰;成都H公司未付货款部分产品系双方产品质量争议产品,依约应当退还韩国ABC公司,经现场核实,上述产品依然在成都H公司仓库保存完好,等待韩国ABC公司方依约提供退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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