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司与俄罗斯鲁多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
时间:2023-04-23 09:22:00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2年前后,某市国际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向俄罗斯鲁多公司购买了两艘飞翼船,价值18万美元,后又将两飞船卖给重庆侨丰公司用于在沿海运营。在运营过程中,其中一条飞船的活塞缸体发生爆炸,经过鉴定,原因是活塞的外盖螺栓断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发生事故,重庆侨丰公司拒绝付给国际公司相应款项,也直接导致了国际公司没有将剩余的9万美元货款付给俄罗斯鲁多公司。俄罗斯鲁多公司遂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成员为卢松、王明毅,首席仲裁员是沈世宝),要求国际公司付清余款。

俄罗斯方面除了聘请俄罗斯的一名律师外,还特意在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其中一位是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留学回国的女硕士,整个律师团士气高昂。俄罗斯方面认为应当依据《中苏共同交货条件》这一双边条约来处理本案。国际公司委托蒋伍季律师作为中方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蒋律师走访了外交部、外经贸部欧洲司,并详细地查阅了相关著述,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中苏共同交货条件》。理由如下:在两国的双边条约中,一般可以划分为三类,即涉及两国领土划分性质的历史性条约、经济类的商务条约及友好合作性质的政治条约。由于苏联已经解体,政权更叠,对更叠前的对外条约,就存在一个条约的继承的问题。对更叠后的政权而言,对于第一种类型的条约,两国必须无条件继承;第三类的条约,两国一般不继承;对于第二类型的条约,要继承的话,一般要经过两国政府的重新确认,而《中苏共同交货条件》当时还没有得到俄罗斯与我国的重新确认。据此,蒋律师提出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当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俄罗斯法律(因为此合同的签订地与交货地均在原苏联,即俄罗斯境内),并将追究俄罗斯方面的产品质量责任(当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未出台)。

蒋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后,彻底改变了当时对国际公司极为不利的局面,同时也改变了外界对重庆律师能力的诸多猜疑。对于此前飞船所发生的事故,俄罗斯公司难脱干系,正当蒋律师欲乘胜追击为中方国际公司挽回更多的经济损失之际,由于外界的莫名干预,最后只好由仲裁庭主持以调解方式结案了事。

本案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案例。在东欧剧烈的大背景下,依据国际公法当中的条约继承的原理来处理国际货物贸易,这种情形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其机会肯定少得可怜,甚至可以拿天文现象来做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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