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验放手续。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的办法。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经营企业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能力及权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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