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有: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
(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
(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或收音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
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有:
1.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
2.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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