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协议)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二、河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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