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通过买卖、继承、赠与、委付等方式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拥有。按照《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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