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船舶登记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渔政监督管理站承办人审查(限2个工作日);
4、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
5、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河池市都安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制作决定文书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等材料(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河池船舶登记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三、河池船舶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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