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前,席女士到某公司工作,单位与工会曾签订过书面集体合同。席女士入职后,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集体合同执行,并没有单独签订书面协议。近日,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出现人员过剩,决定将席女士辞退。席女士对此无异议,但要求公司从用工的次月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针对的是全体职工,当然也包括席女士,该集体合同是书面的,故席女士无权以公司没有单独、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
该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作为《》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有着本质区别: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集体合同的一方是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其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与他人无关。四是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16条规定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表明在集体合同下,同样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决定了公司在没有与席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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