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一家建筑公司招募了一批民工建造住宅楼,并于2000年2月开始施工,建筑公司和许多民工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工程开工半年后,建筑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但8月份以来,工资一直拖欠。农民工通常每天工作11到13个小时,周末不休息。随着新年的临近,农民工仍然没有拿到工资。大家都很着急。他们申请仲裁未果后,决定起诉法院
法院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向建筑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科、预算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他们都承认,他们总共欠农民工约30万元。原因有三:一是公司有“一年清算三次”的规定,即小麦收割前、秋收后、年末每年清算三次工资;二是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外来务工人员拿不到钱就不上班回家,影响工程进度;三是资金紧张。不过,他们承诺,只要工程验收完成,第二天就发工资,过年放假。至于休息日和节假日的问题,因为是施工部门,没有实行休息日和节假日
“点评”
人事主管王林:
对于这种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
1.劳动法规定“不得无故扣减、拖欠劳动者工资”;建筑公司“一年三清”的工资支付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资金紧张”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借口,建设部门没有节假日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如果公司采用非正常工作制,需要到相关部门审批,即使非正常工作制符合法定节假日,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所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人力资源部经理:
本案涉及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留住员工的部分业务**大新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电信的全资子公司。它在中国的八个主要城市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我们是一个高科技行业,公司的人员结构主要是技术研究人员和销售人员。因此,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已经成为人力资源部非常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从员工正式就业的第一天起就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我们把公司的工作分为普通工作和秘密工作。对于涉及文秘岗位的员工,我们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以便更客观有效地评价员工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同时,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公司全体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任职后的一切行为不泄露公司秘密,不影响公司声誉
高科技行业人员流动性大,而培养一支优秀的专业人才的投资成本也很高。考虑到激励性薪酬制度和公司的财务预算控制,我们在基本工资之外为每位员工提供额外的奖金制度,并与绩效考核挂钩。奖金体系包括KPI绩效奖金和销售收入奖金,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考核。KPI绩效奖金侧重于评价员工日常工作绩效的软指标,如客户满意度、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团队合作能力等,销售收入奖金与公司的收入和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并根据公司收入目标完成率发放相应奖金。使每个岗位的员工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盈亏中,并从中获得自己的个人收入,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在确保公司人员运作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管理文化和商业模式,建立和实施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制度,从而真正成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良好商业伙伴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特别是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将加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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