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如有纠纷或处理记录,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夫妻纠纷引起伤害时,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子女情况及抚养意见、家庭住房安排意见、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证明材料、有生理缺陷或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证明材料、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需要提供以下证件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婚姻纠纷当事人举证指南
婚姻纠纷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如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
2. 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证据的种类、数量等。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采纳。
4.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有实际联系,才能作为有力的证明。
5.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虚假陈述。
6. 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而非仅仅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及其财产状况,为举证做好准备。
2. 证据的保存:当事人应妥善保存证据,避免证据丢失或损坏。
3. 证据的呈现:当事人应清晰、准确地陈述证据内容,以便法院了解案件事实。
4. 证据的辩论:当事人应在辩论中充分展示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5. 证据的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总之,婚姻纠纷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充分、合法、关联、可靠和证明力。同时,当事人也应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展示证据,以便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婚姻纠纷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可靠性、证明力;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辩论、质证。只有确保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有力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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