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人的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表》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等等。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证明存在贷款关系的证据
贷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方票据,欠条,还款承诺,etc
III.证明贷款已偿还的证据
每次还本付息的收据或付款凭证
IV.诉讼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索赔中需要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v.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1。贷款人起诉时,应当提供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和其他能够证明借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债务人仅凭本票、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声称已偿还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偿还证据。如果债务人声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如果他仅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让证书起诉偿还债务,则应提供相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在审查现有证据后,无法确认案件的主要事实,如贷款行为、贷款金额、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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