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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