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李某1999年1月进入一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月工资880元。李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李某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李某应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2006年8月10日,酒店以李某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务协议。李某认为单位的理由不能成立,随后将酒店告上仲裁庭,要求为其补办招退工手续,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80元及经济补偿金6160元。
庭审答辩在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原为失业人员,进入该酒店做保洁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酒店以其工作不符合要求随意解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酒店却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关系,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再则李某在工作中不如以前那么认真、勤劳,有员工多次反映看见其在工作时间干的少,休息的多。客房部的卫生工作关系到酒店的声誉,所以,公司以其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与其劳务关系并无不妥。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为劳动关系。因为在招聘李某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聘前李某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还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酒店认为李某违反了规章制度,应按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处理。现在酒店未提供依据证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酒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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