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仲裁人,审理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法律解决方法。仲裁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按规定程序审理争端事由,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仲裁是一种由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审理有关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法律解决方法。它是指争端当事国可依其事先或事后所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端交付仲裁,由仲裁人根据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
国际仲裁庭的程序与规则
国际仲裁庭的程序与规则是指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和高效的解决争议,国际仲裁庭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环节。在程序方面,国际仲裁庭强调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和听证的公开原则,确保双方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而规则方面,国际仲裁庭遵循国际仲裁惯例和国际公认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这些程序与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障国际仲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国际仲裁是一种受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进行裁决的法律解决方法。其程序与规则确保了公正、公平和高效的争议解决过程,包括受理申请、仲裁庭组成、证据审查、听证会等。这些程序与规则的制定和遵守,保障了国际仲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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