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有精神病职工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要具体分析而定。实际上此问题分成两部分。
1、患有精神病员工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解除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要看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1、对于尚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是仍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只要贵公司在招聘时有说明要求员工“身体健康”等,该员工患精神病,不符合贵司的录用条件,贵司可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要按照退工流程办理退工即可。
2、对于已过试用期尚在合同期内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是正式员工,他在合同履行期内患精神病,与一般患非职业病一样,依法享有病休待遇,贵司需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长短一般依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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